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测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