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应当具备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