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用地界线示意图注:城中草原总规划面积为712公顷,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65.25公顷,控制保护区面积为146.75公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