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心保护区周边设置核心保护区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核心保护区界标。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