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并督促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协同推动、政策宣传、民意协调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