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统筹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改、场地预留等工作,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线迁改、电力扩容等工作。鼓励相关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电力扩容等费用。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