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第十二条有效经实施主体书面提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和表决情况、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实名书面提出。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公示期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就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出具公示意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