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民族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完善交通网络;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国省道升级改造、推进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有条件的民族地区的铁路建设。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旅游交通和农村客运,改善旅游景点和乡村的交通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