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健全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民族地区所在地市、县、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体育、金融、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