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民族地区发展财政稳定投入机制,落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自治县专项财力补助资金保障政策,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民族地区发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