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第七章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族工作等部门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重点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