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文物、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力度,支持少数民族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基地,培养传承人,对国家和省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规定给予传承补助。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市、县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传承补助。
省级财政在专项资金中重点扶持民族地区民族博物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少数民族文化传习中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基地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