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