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营商环境建设,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流程,提升企业开办、运营、退出便利化水平,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为重点拓展移动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