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华侨申请回本省定居,由拟定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

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的,侨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具体规定。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本省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