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华侨权益第三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华侨捐赠人捐赠款物,或者损毁华侨捐赠人捐赠项目。华侨捐赠人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产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不得擅自改变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确需进行产权转让、设定担保或者改变原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