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