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档案,记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背景、测绘数据、使用现状、权属变化情况、相关研究成果等信息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历史文化保护信息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