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评估、论证,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历史建筑建议名单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