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