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聘用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