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