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单位应当在监理实施前,将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