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举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宗教活动不备案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举行前述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