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