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