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密切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支持、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