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代表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安排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及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自约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