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进入右江流域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禁止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

港口、码头、渡口、船舶修造厂、泊位、船闸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置设施,确保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置设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并按照规定处置。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右江流域内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经营者应当做好煤炭、矿石等码头货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