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统筹安排建设,逐步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和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在人口聚集或者规模较大的村庄逐步推进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在居住分散、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村厕所、厨房等改造,采取建设沼气池、人工湿地等措施,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资质和相应治理能力的单位独立运营,并实施有效监督,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