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四)未经投诉人、举报人同意,泄漏其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