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申请撤回;属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申请撤回。撤回后,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再报请批准;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再报请批准。决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再报请批准的,应当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对一般性条款修改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的,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撤回后的处理规定。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