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水库水质保护经费: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合理开发利用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

水库水质保护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与水库水质保护有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