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