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