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监督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对等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