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的;(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履行场内垃圾每日及时清空责任的。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