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规范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供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开办者实施经营服务管理,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集中、公开交易服务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