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贸市场因升级改造等情形需要歇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场内经营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农贸市场需要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农贸市场承接经营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