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碳酸钙产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碳酸钙产业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增加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攻关矿山绿色开采技术、新型碳酸钙粉体制备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下游应用产品技术等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实施碳酸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服务体系,推进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碳酸钙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碳酸钙产业企业加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人工智能运用,建设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示范企业和数字化车间。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