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碳酸钙行业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新建、扩建碳酸钙粉体产能置换,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的项目新增产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鼓励碳酸钙产业企业以资本、品牌、技术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兼并重组,压减、改造低效产能。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