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