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合理布局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设置场所;已建成未设置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依法利用现有闲置场所设置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