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第七条有效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配备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就餐设备。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