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外卖配送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