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成立的当日或者次日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