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办理、拖延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