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