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