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