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